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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4/14 浏览: 次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国土监字[2017]22号

被处罚人奉节县鸿运日用化工产品制造厂,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彬。                     

案由非法占地

经查证,奉节县鸿运日用化工产品制造厂未经批准于2016年8月动工,在奉节县夔门街道兴家村5社(小地名:柳家湾)占用集体土地2125.14 平方米(占耕地2057.58平方米)修建佛香制造厂,现已建一栋一层活动板房和一栋彩钢结构的棚房。所占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被处罚人奉节县鸿运日用化工产品制造厂未经批准占地修建佛香制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限被处罚人奉节县鸿运日用化工产品制造厂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修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如被处罚人奉节县鸿运日用化工产品制造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逾期不提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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