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专利授权及应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办〔2015〕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专利授权及应用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奉节县专利授权及应用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和应用专利,提高我县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区县专利资助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政府对国际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及应用给予资助。
第三条 县财政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将专利资助所需资金纳入本年度县财政预算中,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自然人以及户籍未在本县但在奉节县创业的自然人,申请专利并获授权的,可以申请专利资助。
县内注册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技术的,可以申请专利应用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以《专利证书》为依据);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登记在本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县户籍或能够提供本县居住、工作单位证明的个人;
(三)专利已经缴纳了相关费用,且不存在法律纠纷。
申请专利应用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主拥有的或引进、购买的发明专利的法律状态处于有效期;
(二)应用的专利技术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并对企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
(三)具备转化专利技术的相关设备设施,试制投产并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四)无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五)一项专利应用项目只资助一次。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际专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予以一次性专利授权资助。专利授权资助分为企业(单位)专利资助或个人专利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专利:
(1)发明专利:企业(单位)8000元/件;个人6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企业(单位)3000元/件;个人2500元/件;
(3)外观专利:企业(单位)1000元/件;个人1000元/件。
2.国际专利:20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申报资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
(二)专利应用资助标准:应用专利技术的企业,根据其所需费用情况,给予一次性1—1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县科委常年受理专利资助申报。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附有关材料,报县科委进行审核。授权的专利未在一年内向县科委提出资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资助。
第八条 申报专利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奉节县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附件1)
2.专利受理、授权通知书及《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然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县外在本县创业的申请人要提供本人在奉节县创业的证明。
(二)申报专利应用资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奉节县专利应用资助申请表(附件2);
2.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当年年费发票复印件,受让或许可的专利还须提交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副本;
3.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提供产品注册登记和转化应用专利设备的证明。
第九条 县科委会同县财政局对申请专利应用资助的单位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资助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获得专利资助的,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县科委办理领取手续,由县科委按核准的资助金额,直接划入其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追加。
第十二条 县科委每年12月底对全年专利资助情况进行汇总,并抄报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科委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同一专利重复申请资助行为,全数追回已资助的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奉节县专利申请及应用资助管理办法》(奉节府办〔2008〕4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奉节县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奉节县专利应用资助申请表